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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016年最全、最详细的惠农政策、补贴都在这里了!
时间:2016年04月12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

    为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2015年,国家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主要调整措施是:一是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对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这部分补贴资金以现金直补到户。二是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将在全国范围推开。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可结合实际从中确定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标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一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江苏等17个省(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展,鼓励非试点省份结合本省实际开展试点,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补贴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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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农产品销售保护方面

  4、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118元。2016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

    5、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了新疆棉花、东北地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取消棉花、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水平时,由中央财政向试点地区生产者提供补贴。2016年国家继续深入推进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

    6、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71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7、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亿元。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2016年将继续实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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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科技进步方面补贴

  8、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5亿元资金支持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模式攻关。选择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100多个县整建制创建。

    9、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项目,所需资金从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垦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内自愿实施农机深松整地的农民(包括农场职工),或者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项目区以外的,暂不享受补助政策。

    10、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结合“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2016年,项目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显著提高,配方肥推广面积和数量实现“双增”,主要农作物施肥结构、施肥方式进一步优化。

    11、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政策

    坚持生态优先、轮作为主、休耕为辅、自然恢复的方针,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突出重点区域、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构建用地养地结合的耕作制度体系。对于轮作,重点在“镰刀弯”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建立粮豆、粮油、粮饲等轮作制度。对于休耕,选择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探索建立季节性、年度性休耕模式,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和农业持续发展。按照五中全会建议说明中提出的“对休耕农民给予必要的粮食或现金补助”的要求,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现有项目资金的同时,结合湖南重金属污染区综合治理试点和河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12、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今后,在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将加大对种植大户、专业化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适度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园艺作物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

  13、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2016年,按照《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要求,以用肥量大的玉米、蔬菜、水果等作物为重点,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一是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依托规模化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示范带动农户采用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推进农机农艺结合改进施肥方式,提高化肥利用率。二是大力推动配方肥到田。开展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活动,探索实施配方肥、有机肥到田补贴,推动配方肥、有机肥和高效新型肥料进村入户到田,优化肥料使用结构。三是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社会化农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服务,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

  2016年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继续在北京等17个省(市)的48个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县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推广应用。

    14、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在全国部分县(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建设试点。一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重点是南方土壤酸化(包括潜育化)和北方土壤盐渍化的综合治理。施用石灰和土壤调理剂,开展秸秆还田或种植绿肥等。二是污染耕地阻控修复。重点是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和白色(残膜)污染防控。施用石灰和土壤调理剂调酸钝化重金属,开展秸秆还田或种植绿肥等。三是土壤肥力保护提升。重点是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此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亿元,继续在东北四省区17个县(场)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综合运用复合型农艺措施,遏制黑土退化趋势,探索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技术模式和工作机制。

    15、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目前,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投资主要有,国土资源部国土整治、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国家发改委牵头的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建设和水利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等。

    16、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一是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在原有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础上,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为设施农用地。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二是将设施农用地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制管理,细化用地原则、标准和规模等规定,强化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监管职责。三是细化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明确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使用后复垦,解决了“占一补一”难题。鼓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公用设施,提高农用设施利用效率。对于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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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调整、补贴种养殖方面

  17、种植业结构调整政策

    2015年11月,农业部制定下发《农业部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6年,农业部将整合项目资金,支持“镰刀弯”地区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改变玉米连作模式,实现用地养地相结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开展马铃薯产业开发试点,研发不同马铃薯粉配比的馒头、面条、米线及其他区域性特色产品,改善居民饮食结构,打造小康社会主食文化。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业政策支持,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一是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二是推进现代种业工程建设。三是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对国家制种大县(含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大县)奖励政策,采取择优滚动支持的方式加大奖补力度,支持制种产业发展。

    19、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将逐步扩大创建范围,力争5年内基本覆盖“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同时提升创建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做到“五化”(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治化),实现“五个率先”(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率先实现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率先实现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率先实现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率先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成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

    20、“粮改饲”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启动实施“粮改饲”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投入资金3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和青海10省区,选择30个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开展以全株青贮玉米收储为主的粮改饲试点工作。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粮改饲试点项目,并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实施范围。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5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并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2016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3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奶牛、肉牛和肉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

    2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奖标准,完善政策内容。

    24、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6年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

    25、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

    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籽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26、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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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方面

  27、渔业油价补贴综合性支持政策

    从2015年起,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减船补助、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维护改造、海洋牧场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渔船安全装备等。2016年,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推进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

    2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29、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从2012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民和企业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含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船)。2016年该项目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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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9亿元用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向优势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强化集中连片建设,实施县原则上调整数量不超过上年的30%。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

    31、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部将积极推动落实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主要包括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改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专业村和休闲农业园;鼓励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品牌培育,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创建活动等。

    32、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是支持种植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二是支持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3、农村沼气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农业部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支持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进一步探索创新扶持政策和体制机制,使农村沼气工程向规模发展、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智能管理、效益拉动方向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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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培养方面

  3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3.9亿元农民培训经费,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全国8个整省、30个市和500个示范县(含100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重点示范培育,探索完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对象,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创业兴业能力。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增培育对象1万名。

    3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6亿元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服务主导产业为导向,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服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激活运行机制,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服务新格局。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育、农技人员推广服务补助等。

    36、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6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工作,全年计划举办170余期示范培训班,面向全国特别是贫困地区遴选1.7万多名村“两委”成员、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大学生村官等免费到培训基地考察参观、学习交流。全面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积极推动有关扶持政策向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倾斜。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2016年度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职业农民、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组织实施“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和“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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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多种农业经营模式

  3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16年,国家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引导支持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包括: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探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信息直连直报。继续开展家庭农场全面统计和典型监测工作。鼓励开展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38、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农业部在北京、湖北、湖南、重庆等省市开展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以财政资金撬动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2016年,将继续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评定一批国家示范社;鼓励和引导合作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增强合作社发展活力。

    39、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国家有关部委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深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加快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支持示范村镇培育优势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40、农业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推进农业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提出开展两年一次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并向农业电子商务倾斜。农业部与商务部等1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以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大学生村官等为重点,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进一步降低农村电商人才就业保障等方面的门槛。指导具有特色商品生产基础的乡村开展电子商务,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引导农民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农村创业新模式。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提出,在北京、河北、吉林、湖南、广东、重庆、宁夏等7省(区、市)重点开展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等4省重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北京、海南开展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此外,农业部还将组织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电商企业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对接,加快农业电子商务发展。

    41、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制推动。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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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面

  42、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政策

    按照县域试点、省级统筹、行业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针对公益性较强、覆盖面广、农民亟需、收益相对较低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粮食烘干、集中育秧、统一供种、动物防疫、畜禽粪便及废弃物处理等普惠性服务为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内容、承接服务主体资质、购买服务程序、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引入市场机制,开展试点试验,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着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体系,提升社会化服务的整体水平和效率。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截至2015年底,全国232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辽宁、云南、海南、浙江、陕西、广东等10省(区)进行整省(区)试点。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细做实。

    4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各地要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物权保护;对经营性资产,要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重点是将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好地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功能。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

    45、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政府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奖励或补助的政策,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

    4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2016年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政策实施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将由目前的40%、35%,逐步提高至47.5%、42.5%。

    47、财政支持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48、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政策

    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进一步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监督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9、农垦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拟在15个垦区改造危房17.6万户。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分别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每户补助1200元。

    50、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户籍政策

    国家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将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都可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1、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将继续推动各试验区深化改革探索,组织实施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试验任务。

    52、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支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农业改革试验田、区域农业展示板。一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示范区安排1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引导示范区深化农业和农村改革。二是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每亩建设投资不低于1500元,其中中央定额补助1200元。三是探索金融资金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有效办法,搞好27个示范区的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试点,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的贷款支持力度。四是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推动各类资源、各方要素向示范区集聚。

(作者:新疆三农编辑:土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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