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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种业管理做法
时间:2014年09月22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加拿大种业以其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质量享誉全球。分析其在种子审定、种子生产与加工、种子包装与销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基本经验,对于完善中国种子产业管理具有借鉴意义。加拿大种业管理法律主要有《种子法》、《种子管理条例》和《植物育种者产权法》。《种子法》于1959年颁布,先后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的《种子法》共分简称、名词解释、禁则、管理条例、实施、违法与处罚6章12条,对种子测试、检查、质量和销售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根据《种子法》授权,加拿大政府又颁布了《种子管理条例》,对种子的等级标准、种子标签、种子检验、种子进口、品种注册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植物育种者产权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授予、保护等。下面主要从加拿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市场准入前管理、商品种上市前管理、商品种上市后管理4个方面阐述加拿大种业管理的具体做法。

一、种子管理机构

加拿大建立了“政府一民间组织一国际机构”三位一体、互相协作的种子管理体制。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民间组织机构主要有加拿大种子生产者协会(CSGA)、加拿大种子研究所(CSI)、加拿大种子贸易协会(CSTA)、加拿大商业种子分析师协会(CSAAC)等,国际合作组织主要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方种子审定机构协会(AOSCA)、国际种子检测协会(ISTA)。

(一)政府管理部门

加拿大种子管理政府部门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其具体工作主要由下设的种子部、种子实验室、业务部3个部门负责执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农业部的部门,但署长由农业部长提名,并有义务向农业部长报告工作。

1.种子部  种子部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植物品种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实施《种子法》和《种子管理条例》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部分,负责办理品种登记以及种子企业、业务管理和种子分级人员的注册事宜。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政策和计划;对计划进行评估和审查:制定原种和非原种的各项有关标准(纯度、发芽率、病害);种子检测和标签标准;品种登记:办理种子企业注册手续:办理种子分级机构认证手续:向注册的种子企业业务管理员发放执照;编制培训教材等。

2.种子实验室加拿大政府建有2个种子实验室:渥太华实验室(安大略省渥太华市)、种子科学技术中心(萨斯喀彻温省萨斯喀通市)。种子实验室主要负责:纯度和发芽势检测:种子病害检测:对需要检疫的草籽进行检测;品种核定检测;新奇特征检测;出口鉴证和检测(以便颁发国际种子检测协会证书);代表加拿大参加国际种子检测协会:为加拿大种子研究所提供技术检查和效能检测服务,以便对私营种子检测实验室进行认证:制定种子检测方法和程序(加拿大种子检测方法和程序);对食品检验署的分析师和检验员进行培训和认证,并与加拿大商业种子分析师协会一起,为私营企业的种子分析师和分级人员提供培训和认证服务等。

3.业务部业务部的工作人员分布在加拿大全国各地,主要负责:对种子企业进行检查:种子作物检验;种子检验和抽样分析;市场监察;标签核查;检查达标情况,落实相关法规等。

(二)民间组织机构

1.加拿大种子生产者协会(CSGA)  该协会成立于1904年,根据《种子法》履行职责,但在业务经营方面不受政府管辖,会员包括3800个专门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食品检验署的业务人员为加拿大种子生产者协会提供农作物检验服务,检验范围涵盖21000多块大田,面积超过50万hm2。CSGA主要负责制定种子品种纯度标准,实施经过鉴定的种子的生产管理条例,颁发农作物鉴定证书,有关原种作物证书的宣传联络工作,提供品种特性核查记录等。

2.加拿大种子贸易协会(CS-TA)该协会成立于1923年,大约有170个会员,会员包括由家庭开办的本地小公司,也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跨国公司。CSTA主要任务是促进加拿大种业健康发展,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和成功机会:代表会员公司就法律、法规事宜与省政府和联邦政府部门进行磋商。

3.加拿大种子研究所(CSI)CSI于1997年成立,负责实施种子计划的认证和监管制度。该研究所是由种业主导的非营利机构,根据收费服务的原则开展业务。其主要任务对种子检测实验室、经批准的种子清选加工厂、散装仓库和经授权的进口商进行认证和监管;为2000个注册种子企业和45个经认证的种子检测实验室提供服务;种子研究所和食品检验署共同负责质量控制和授权使用加拿大原种等级名称等事宜;食品检验署工作人员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以此作为种子研究所检查计划的辅助手段。

4.加拿大商业种子分析师协会(CSAAC)  该协会成立于1944年,大约有80名从事种子质量评估的加拿大专业人员。种子分析师的主要职责是对种子纯度、发芽势和种子活力进行测试:检查确定各种病害;提供用于种子分级的分析证书。

(三)国际合作组织

1.官方种子审定机构协会(AOSCA)该协会成员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种子审定工作。该协会的主要目的是制定基因纯度和特性的最低标准,就种子质量的最低标准提出建议,为在各成员之间流通的种子制定标准化的种子审定规程。

2.国际种子检测协会(ISTA)该协会是世界范围内的非营利协会,提供用于种子鉴定的标准化定义和方法,促进国际贸易;公布发行国际种子检测条例,内容包括抽样程序、抽样量、种子批量、检测方法、报告要求等。

二、种子市场准入前管理

(一)品种选育

加拿大种子的品种选育研究主要由公共种子科研机构和私有的种子公司负责。公共种子科研单位一般是公立农业大学和农业科研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育种理论研究、种质资源的研究开发、选育新品种和承担品种试验等工作,经费来源有政府拨款、种子协会资助、出售品种权及试验收费等途径。如加拿大哈罗研究中心是农业部18个研究中心之一,其主要从事小麦、豆类作物的育种及品种试验工作,主要经费来源是转让品种权及试验费。私有种子公司的特点:一是育、繁、推一体化,几乎所有的种子公司都非常重视科研育种工作,生产的种子多为自己选育的品种。二是专业化,种子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特色产品,如加拿大CM种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谷物种子和大豆种子,尤其是小麦种子,诺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蔬菜和花卉种子。三是国际化,种子公司充分利用世界各地的资源选育品种和进行种子生产。(二)品种审定目前,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是实施加拿大种子审定制度的全国主管机构。种子审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种子的品种特性和纯度,同时确保种子在经过限定的若干代增殖后,在发芽势、种子健康和机械纯度等方面仍能达到高标准,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种子。加拿大的种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通过审定:一是必须是经过认可的品种。二是必须按照严格的规章条例进行繁育,这些条例包括加拿大种子生产者协会制定的品种纯度标准、《种子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的物质纯度、发芽势和病害等方面的标准。

(三)品种登记注册

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在加拿大登记后,才能出售或进口销售(玉米除外)。品种登记手续由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品种登记处(vRo)负责办理。申请品种登记注册,要填写申请表、缴纳注册费、提交种子样品,要有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推荐委员会认可的品种试验结果,由推荐委员会(育种专家、农学家和病理学家等组成)决定是否可以登记。品种登记申请表包含的信息有申请登记品种的名称,所属的种类名称,对品种家族、起源、发展历史等信息进行描述,由推荐委员会出具的是否登记该品种的推荐信(2年有效期),种子测试结果等。如果品种登记申请者不是育种家或品种所有者本人,还需要有一份育种家或品种所有人的授权证明。符合条件登记注册后将发放登记证书。登记管理处每年将组织一支6-20人的专家队伍(不能包含品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对是否拒绝、吊销或取消有关品种登记给出建议。

在加拿大,品种注册分为一般注册、临时注册和区域注册。一般注册通常在整个加拿大有效:临时注册有效期限通常为3年,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5年:区域注册是指某品种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有效。申请品种注册,要填写申请表、缴纳注册费、提交种子样品,要有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推荐委员会认可的品种试验结果。推荐委员会按作物和地区设置,并经加拿大农业部认可。试验的目的是测定品种的优点和应用价值,试验由推荐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按照推荐委员会制订的试验方案进行,申请者要缴纳试验费。对于利用生物技术选育的新特品种,必须预先经生物技术办公室批准可以自由释放,并经过食用和饲用安全性评价后,才可申请注册。

(四)新品种保护

加拿大通过专门立法实施保护,并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1990年颁发了《植物育种者产权法》,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期限为18年。加拿大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职能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同时还成立了由农业部部长任命的植物育种者权利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由植物品种的育种者、种子零售商、农民、种子生产者等组成。申请新品种的条件:具有一项以上可鉴别的性状,与已存品种均可显著区别;经重复生殖或繁殖后,其各项必要性状仍保持稳定。新品种审议时,食物育种者权利局局长应要求对其进行必要或合宜的试验和测试。植物育种者具有的专属权利包括销售、重复利用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观赏性植物以及授

权他人从事类似活动。

三、商品种上市前管理

(一)种子生产管理

加拿大对种子生产管理体现在3个方面: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种子协会的自我约束管理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制定种子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和审查资格,具体事务则授权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这些单位和个人也由政府机关的公共组织逐渐向私营或民间组织转变,所需费用由当事人缴纳,既减轻了政府的管理压力,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如加拿大将种子生产认证委托种子生产者协会负责,同时认证私人种子检验单位,负责种子认证检验工作;品种试验管理的重点是制定标准和程序,具体试验工作由具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并对试验结果承担责任,费用由当事人按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政府甚至要求品种保护局的经费也要在十年内做到自收自支。种子协会等种子生产经营者组织也制定许多章程和规范,约束其成员,保证种子质量和公平竞争,甚至承担政府的部分管理工作。

(二)种子加工质量控制

通过抽样检测对种子加工质量进行控制。种子抽样标准:每克种子包含5000粒或以上的,抽样不少于lOg;每克包含25粒以上但少于5000粒的,抽样不少于5万粒;每克少于25粒的,抽样不少于2kg。

(三)种子包装与标签

加拿大《种子法》中规定,每个种子批发或出售时必须如实标示品种基本信息和质量标准。《种子法》强调市场上流通的种子标签要忠实,要具备一定的质量标准。种子包装袋上必须标示的内容必须包括品种名称、批号、原产地、净重、纯度、净度、发芽率、发芽实验日期、负责实验分析的公司名称和地址等。特殊种子的标签除包含以上信息外,还需包括种子的净重数量或比重以及其他一些特别规定。加拿大种子的纯度、发芽率和其他品质指标,都由联邦政府规定,各省必须严格执行。所有的国家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官方种子认证机构(AOSCA)的最低要求和标准,以确保统一的测试方法和最低标准种子质量。一般情况,种子不应注明等级名称。但所有种子包装袋需注明“加拿大基础标准”或“加拿大基础标准(纯度)”或“加拿大注册标准”或“加拿大认证标准”等字样。其他一些信息包括:每单位重量有害杂草的名字和数量;509以上种子的包装袋必须标注净数量(可重量或计数);5kg以上的种子包装袋必须标注种子类型指定。此外,有关新品种的名称。加拿大法律规定,任一新品种经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后,凡为销售该品种之繁殖材料而需为该品种定名者,不论是在该权利的授予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均应以局长规定所核准的名称为限。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包装过程的管理,加拿大政府采用“官方种子标签”。“官方种子标签”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审核签发的种子标签,伴随着任何包装种子一起被出售。“官方种子标签”并不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到的,必须是在加拿大种子研究所(CSD登记注册的种子机构才有资格进行申请。有申请资格的机构首先通过网络填写好申请表格,在接到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同意通知后,机构可以自行打印出备用的“官方种子标签”,但是打印纸必须是耐磨防水纸质。

对于种子包装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农业部长任命的检查员和分析员完成。种子检查员持证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可以依法进入种子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打开种子包装,检查并取样,有权要求当事人出示有关文件、材料,扣押、没收违法种子和包装。

四、商品种上市后管理

在加拿大,种子认证不是强制性的,销售的种子可以是认证种子,也可以是普通种子。普通种子(包括农户留存的种子)指达到发芽势、病害和机械纯度等方面的标准,但不保证品种特性或纯度,一般来说价钱较便宜。如要求确保种子质量、品种纯度和性能表现的农户宜选用认证种子。但凡是列入必须登记作物名录的品种,必须经过注册才可生产销售,其他作物品种可以不经注册直接生产销售。种子销售信息记录包括产地、环境、条件、抽样、测试、等级一系列信息,保存不少于2年时间:授权的种子还需包括育种家的名字、作物认证代码、种子质量和官方使用标志等。

与此同时,加拿大也非常注重种子市场的质量检查,主要是由农业部长任命的检查员和分析员完成。种子检查员持证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可以依法进入种子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打开种子包装,检查并取样,有权要求当事人出示有关文件、材料,扣押、没收违法种子和包装。种子检查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不得阻碍,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李干琼  董晓霞  王启现

世界农业2010.9

 

(作者:佚名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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