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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家庭农场制给予的启示与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
时间:2014年09月20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一、美国家庭农场制度的基本特征

    美国家庭农场制度的建立得益于美国政府西部开发政策,美国政府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许多淘金者纷纷加入了西部土地的购买与经营活动,这是美国家庭农场的雏形。随着美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家庭农场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之一。概括起来看美国的家庭农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农场土地私人所有

    1776年7月,美国政府宣布脱离英国统制而独立。在建国初期,美国新政府代表农业生产利益者就主张美国发展为一个小农业国家。这是因为在独立以前,美洲殖民地基本上是为宗主国英法等国提供农产品。现代化工业在美国基本上是空白,因此,独立后发展国家经济,首先是发展农业经济。而发展农业经济,对于刚刚独立后的美国来说,除了丰富的土地资源几乎一无所有。为了取得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新国家所需要的资金,大规模出售公有土地,这就促使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做出了把公有土地分配(公有土地拍卖、出售、无偿赠与给私人,从而建立起农场主自己拥有土地的家庭农场制度。

    (二)经营规模化和组织形式多样化

    从经营规模来看,其发展与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1935年家庭农场的数目为681.4万个,到1989年减为214.3万个,每个农场平均用地从1920年的147英亩增至1989年的457英亩。据统计,占农场总数的25%的大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这里所指的大农场并非公司农场,家庭农场实际上也能像公司农场、农工商企业一样适应大规模的经营要求。20世纪末,美国家庭农场在数量上上升至89%.拥有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77%的农场销售额。

    (三)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两种农产品。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农场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生产一二种农产品。如专门种植大田作物,专门种植蔬菜或水果,专门饲养牲畜或家禽。二次大战以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大大促进了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场主愈来愈无力顾及从产前种子、生产资料的供应活动,产中作物生产活动和产后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其中分解出来的一些内容就让专门的农业服务机构承担。

    (四)农场主拥有的其他土地权利是稳定而有保障的

    政府一方面握有较大的对农地的控制、管理和收益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权利也并非是无限制的。

    首先,政府如果用于公用目的进行土地征用,必须征得社区成员的首肯,并给予土地所有者以市场价值的补偿。如果社区成员坚决反对,土地征用也是很难实现的。

    其次,美国土地分区法包括土地使用综合规划的制定,也必须召集社区所有的成员参与,在社区成员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才能颁布土地分区法。而且土地所有者在分区法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和使用权利。另外,政府要管理和调控土地的利用,比如执行土地休耕计划,减少或扩大某类农产品的生产等,联邦和州政府只能通过农业支持项目来吸引农场主参加,并不能强迫和指令农场主执行某个种植计划或调整其产业结构。再次,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土地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也都具备完全的权利。正因为土地所有者具备了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所以在美国,私有土地的侵犯行为和土地纠纷的案例是罕见的。

    二、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创新的必要性

    从美国的家庭农场形成、发展及特点来看,美国农业的发展是基于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经营规模化、专业化以及政府调控与保障的结果。理论界近年来,也在不断努力探索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模式,其中不少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观点,也有学者提出建立我国的家庭农场制度,笔者认为:从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现状来看,实行土地私有化必然会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也就会失去土地为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故这条道路是难以走通的;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农场与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模式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同样存在着土地分割细化,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问题。

    首先,实行农业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随着生产社会化乃至全球化,我国这种个体的、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因缺少合作,专业化水平不高,难以与国外的农业资本家抗衡,而要在抗衡中取胜,必然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个体的、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因为从播种、管理到收获等各个环节只是一两个人负责,不符合这种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业生产不可能达到专业生产的水平。因某个环节出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增大。而规模经营,实行的是专业化生产,各个生产环节都可以安排有优势的人来做,整体经济效益必定要好得多。我国加入WTO,农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的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这种经济在国际上不具竞争力,如果不加以变革,中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将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实行农业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就是要实行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农产品的生产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没有现代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就失去了坚实雄厚的基础,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整体效益。

    再次,实行农业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我国农户经济土地零条块分割,不利于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不利于集约经营,严重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农业大型机械使用,农业现代化是不可能在农户小生产基础上实现的,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变革这种农户小生产实行规模经营不可。

    最后,国内外经验启示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是发展的趋势。国外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和粗暴地剥夺农民土地的做法虽不可取,但其土地经营方式却是可以借鉴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农业方面基本上采取的是规模经营方式,其农业生产效益比较好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国内个别地方也有土地转让经营的趋势,据1988年农业部有关单位对全国28个省市3200个农户作的典型调查,有21.3%的农户希望多包土地,6.2%的农户愿意将土地转包出去。上海市曾对郊区4015农户进行调查表明,38.4%的农户在保留粮田的前提下,愿意转让责任田,7.3%的农户愿意放弃承包田,1.7%的农户想扩大承包面,成为专业户。这种趋势为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三、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创新的最佳选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上一直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营模式,实质上就是“包产到户”或“均田制”,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平均主义。这一经营模式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但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无不都在经历巨大的变革,作为“家庭联产责任制”这一经营模式已逐步暴露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强调的是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协作能力的增强,但现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则处于一种“独立、分散、无序”的状态。鉴于此,我们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生产发展的先进经验,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

    生产力水平落后、农业劳动力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少、劳动贡献率低这是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的客观状况。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落后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人口对土地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加之由于县域经济的不发达,各地县、乡两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农民只能依靠土地作为生活及养老的重要资源。现阶段如果农民离开土地给予的基本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是难以进行的。如何改革现行农业生产缺乏规模经营,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土地私有化等观点不时见于报刊。笔者认为: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不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针对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在我国现有国情支撑下,我国农业生产在组织形式的变革方面只能采取民营农场形式。

    在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为构建民营农场制度。

    民营农场是指由投资者出资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有农民以资金、技术、机械、土地等人股并借以取得股份分红,独立经营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现状,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民营农场可以采取股份制方式,这样既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可以使农民得到土地所提供的基本保障。

    民营农场不同于国外的家庭农场,其基本区别为:第一,土地性质不同。我国的民营农场在土地性质上仍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西方国家的土地则归私人所有;第二,经营模式不同,我国民营农场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而西方国家的农场经营则由农场主做主;第三,报酬分配方式不同,我国民营农场的农业工人,既可以取得薪金收入也可以取得土地分红,西方国家的农业工人仅仅取得薪金收入;第四,接受宏观调控方式不同,我国民营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要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宏观调控手段的影响,既有政策调控也有市场调控,而西方农场的经营管理与生产主要依赖市场调节。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民营农场制度不同于国外的家庭农场,也不同于国外的私人农场,它是以不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为前提的,农民没有失去土地对其提供基本生活养老功能。建立民营农场制度后,农民不仅没有失去土地而且可以得到土地为其提供的基本报酬,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民营农场的构建不仅没有改变我国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性质,而正是公有制多元化的实行形式之一。

    目前,我国民营农场制度可以借鉴公司制方式进行,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的要求。

    在我国民营农场的组织结构中,股东大会使最高权利机关,农场的一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状况、人事变动等均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的职能与股份公司相同。

    土地入股。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同时土地作为最原始的生产要素也得到农民的青睐。尽管长期以来国家非常关注“三农”问题,也非常保护这一弱势产业,但农业对整个社会的贡献率依然没有多大的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仍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许多农民为了获取较高的利益回报,纷纷到城市谋求生存和发展。目前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剩下的仅仅是老人和孩子,从而导致和出现了民工潮以及在农村土地抛荒的现象。通过构建民营农场,农民以土地形式加入股份,并获取一定的分红,可以使更多的农民脱离土地,安心在外务工,同时又不担心土地的耕种问题。

    资金入股。近年来出现的资金回流农村就是很好的证明,许多投资者为了谋求资金的更大回报,纷纷到农村去投资,但由于政策的限制,许多投资者只能在承包荒山、养殖业方面谋求发展。建立民营农场以后可以吸收更多的资金加入到该行列,从而可以缓解农业发展过程中建设资金不足的局面;对于农民来说,除使用土地进行入股以外,还可以通过资金入股方式,成为农场的股东,并获取相应的利益回报。

    设备入股。在传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方式下,农户独立进行生产作业,各个家庭均不同程度地购置了农业生产设备,在我国的许多农村,有许多农户拥有自己的固定资产(拖拉机等)。由于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导致农户农业机械设备投资重复和浪费以及闲置现象极为严重。据我们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农村的农业生产设备投入浪费80%.闲置期限在10个月以上。建立民营农场后,农民可以将自己的资产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股份,农业生产机械由农场统一管理使用,农民凭其股份获得分红。

    技术入股。千百年来,我国的农民凭借自己的辛勤耕耘和劳作,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归纳和总结出于许多先进的农业生产经验,生产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股份已经得到了国际公认,对于那些拥有知识产权的农民来说可以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投资人股,同时也可以吸收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四、构建民营农场制度的积极效应

    目前,我国在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上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对推动我国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效应。1.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解决现行土地分散经营产生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走规模经济道路。在以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生产形式下,土地被分割细化,浪费严重。分散经营的边际效益已经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难以发挥规模效应,这可以从大部分的农户弃田抛荒看出。在农村,不管是土地,还是其他资源都存在一个集中的趋势。土地向会种田、想种田的农户集中,资源向大户集中也不能脱离这一大趋势。只有集中才能获得规模效益,只有集中才有可能使土地经营的边际效益大于土地经营的边际成本,从事农业生产才有可能生存下来。通过建立民营农场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规模不经济问题。同时由于农场生产规模较大,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中可以实现批量购买,降低生产成本,即使是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可以获取较高利润。2.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走与国际农业接轨之路。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农户受到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国际市场的走向缺乏了解和把握,一般农户都是靠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加之农户在生产中各自为政,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农场制可以以市场为导向并顺应市场的变化,不断更新和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变。

  3.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提高农业商品化水平,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尽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多年,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商品化程度仍然较低,基本维持在小农经济状态,实物分配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劳动力的劳动付出从来没有得到货币承认和回报,农户在计算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时也从未考虑过劳动力费用概念。建立民营农场制后,农户转变为农业工人,其收入也必然实行货币化分配。随着劳动力收入的货币化必然带动相关领域的商品化进程,在根本上改变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状态,使得这块维持在商品经济边缘的产业及早进入商品经济行列。

4.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我国工业化水平。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对土地的依附性方面大大降低,农民就业渠道也日趋多元化,非农就业收入比重大,土地的社会保障的功能已经大大淡化。由于城乡二、三产业的发展,有些地方,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和部分城市郊区,土地收入已经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了,也就是说农民不再仅靠土地经营来维持生计了,土地也不是唯一的生存就业保障了,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弱化了承包土地的社会功能。民营农村制度建立后,可以使更多的农民脱离土地对自身的束缚,从而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5.构建民营农场制度有利于吸引资金向农业领域流动,解决农业发展中资金不足问题。长期以来,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倾斜与呵护,无论是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还是农业专项资金的运用都不难看出政府的良苦用心,但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始终未能有效解决。资金具有趋利性,这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常识,通过建立民营农场,可以吸收社会富余资金,缓解农业发展资金的不足,同时民营农场是按照企业化模式进行运作的,投资者可以成为农场的股东,投资必然会获得回报,我相信民营农场一定会成为投资者投资的乐园。

    6.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便于在全国推广。就我国目前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各地农业生产的具体状况不同,环境也存在差异,如果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农业生产形式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全国统一推行和实施民营农场制度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我们可以通过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成功经验然后在全国推广,从而推动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根本转变。

  7.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提高和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农业生产的单元作业,农户在生产品种及农业生产的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尽管基层政府在农业生产的引导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盲从性,弱化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理论更加强调社会的分工与协作功能,民营农场制度建立后,可以实现生产组织专业化、销售组织专业化、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只有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才能使我国农业生产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

    8.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从近年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在涉及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避实就虚的态度,缺乏对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具有实质性的触动,到目前为止,学界同仁对构建民营农场理论和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民营农场制度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重大突破。

    结论: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加大农村投入和对农业倾斜的发展战略,作为世界农业大国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大力发展农业之路。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农村的富裕,而没有农村的富裕就谈不上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无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现存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家庭联产责任制已暴露出诸多弊端,无法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农业大国变成农业强国,我们必须彻底改变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必须在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上做出重大变革——构建民营农场制度。

 

李志远,李尚红(安徽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安徽蚌埠233061)

《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9期

(作者:佚名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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