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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及其调试机制文献综述
时间:2014年09月20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1 我国农地流转的必要性及其现状分析

1.1 我国农地流转的必要性

在诸多的农村改革任务中,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关系到整个改革的成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土地流转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涉及农村经济、政治、社会的稳定,涉及农民眼前与长远的需要,是一个非常重大,十分复杂的问题。姚洋[1]提出,在一个理想的新古典框架中,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样,自由流转总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能反过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已有的实证研究也证实,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影响,其影响途径是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

1.2 我国农地流转现状分析

叶剑平等[2]基于对17 省的土地调查得出,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目前处于初级阶段, 发育并不完善,并且具有显著的区域差异性。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全国2 749 个村庄的调查, 平均每个村出租土地农户的比例为20.2%, 东部省份每个村出租户达到27.4%,中、西部地区出租土地农户占全村农户的比重仅为11.8%和14.1%。

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不尊重农民的意愿, 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或是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只顾当前利益,根本不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更普遍的情况是,有的地方在征收农户承包地后, 甚至不对农户作任何经济补偿[3]。

2 农地流转中交易成本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2.1 对农地流转交易主体的影响

在农业外部环境和农业技术水平既定的情况下, 交易成本的大小与农户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密切相关。同时,各类交易成本的存在又反过来影响着土地流入方、流出方的经济行为和理性选择。交易成本越高,则土地自给自足的可能性越大。

交易成本由土地租赁双方共同承担, 各方负担的幅度由供需双方力量对比决定, 供大于求则供给方负担较多,供不应求需求方负担较多[3]。由此可判断,当供给方负担的交易成本过高时,收益不确定,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民往往选择放弃土地流转,导致农田抛荒现象逐年加重,再加之农业比较利益持续低迷,农民对农地转移的热情就不会很高[4]。同样,若农地需求方交易费用上升,交易受阻,就会增加农地购买的边际成本,当农地经营的边际成本一定时,农户的农地最优经营规模将减少, 进而降低农户对农地的有效需求,导致农地市场需求严重不足。

2.2 对农地流转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

交易成本的上升使中介组织形式得以发展,简单假定交易成本与交易次数成正比,通过市场组织、政府和中介组织农地流转的交易次数分别为N1、N2、N3。农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成本N1 = XY 大于通过中介组织进行的交易成本N3 = X+ Y(X,Y > 2 时),另外,政府组织的寻租行为和严格的科层制也大大增加其交易成本, 三种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存在这样的关系:N1 > N3且N2 > N3。可见, 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 中介组织是比市场组织、政府组织都更有效率的一种组织形式[5]。欠发达地区农地流转组织形式往往由村集体代行中介组织职能。

2.3 对农地流转租佃合约安排的影响

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权也附加了诸多限制, 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提到:“对产权转让的各种限制及其一些削弱所有者从资源中获取利益的资源所有权的方式, 都将影响租约安排及资源配置”。

首先,交易成本影响了租约形式的选择。由于交易双方谈判签约和监督执行契约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及物质成本, 农地流转过程中口头约定占绝大多数,较少部分的农户签订书面协议。邓大才[6]在378份农地流转样本中,订立正式流转合同的样本仅82份,农地流转契约的订立率仅有20%左右。大部分农地流转没有订立合约。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缺少保障,降低了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其次,从规避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出发,农民选择了定额地租合约。同时,为了减少或预防意外变化造成契约维持成本增加, 显然短租期比长租期相对更好, 能让农民掌握着对土地收益分配的话语权。

2.4 对农地流转交易量及交易价格体系的影响

张五常提出交易成本会减少交易量, 进而损害资产的经济专门化与资源的利用。邓大才[6]则提到不同条件下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增加农地租佃价格,也可能会降低农地租佃价格,但是从总体上看,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增加, 会增加签订合约或者流转的总量成本。如果将交易成本摊入租佃价格,则会增加农地租佃的总量成本。

一般来讲,交易成本增加会减少交易量,在短期内尤其如此。威廉姆森[7]认为,随着交易成本的增加, 社会各经济主体都会产生很强的节约交易成本的动力:一是降低交易量以减少交易成本;二是增加交易量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三是从根本上改变交易的技术以减少交易成本, 通常这三种方法是可以交互使用的。

3 农地流转交易成本的相关调试机制分析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因此, 节省交易成本的努力就成为市场经济中人类行为和组织结构产生变化的决定因素。

3.1 “确权赋能”, 使农地产权清晰、稳定

产权制度是人们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 由于利益关系的矛盾和协调决定着交易成本, 从而产权制度是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三权分离”的局面,即土地归社区“集体”所有(所有权)、农民按户承包(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经营权),必须以“三权分离”作为未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点,确保农民对土地长期甚至永久的承包权, 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属性, 使广大农民成为真正的土地流转利益主体。

3.2 培育和发展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中介组织的具体表现有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土地信务站、土地银行、土地流转协会等等。中介组织的出现有利于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信息收集成本、谈判成本和起草合同的成本、执行合同的成本和减少事后的交易费用。但是,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走上正轨。中介组织最发达的浙江省,也仅有3 000 个类似“土地信托中心”的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但这些中介服务组织数量占村数量的比例仅为7.8%。

比较切实可行的降低土地交易成本的办法就是适时建立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结束农村那种分散的、小规模的、民间的土地流转形式,逐步实现土地流转的正规化、制度化。

3.3 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能为各方交易者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减少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摩擦和不确定性,极大地节约交易成本。一方面,健全的法律能“润滑”交易,降低谈判成本。另一方面, 明示契约(政府或外部机构指定的法律性契约)的不断完善,减少了监督契约成本。规范的交易程序和制度保障, 也会减少基层干部寻租的机会和空间,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我国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一定程度上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农地流转行为,但法律本身依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曾新明等[8]分析认为,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问题,直接交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等虚置概念。

韩若冰(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00)

XINJIANG NONGKEN KEJI 2012 年第2 期

(作者:佚名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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